党内政治监督谈话办法(7篇)

来源:博延文库网 时间:2023-05-04 16:00:04 阅读:

内容摘要:党内政治监督谈话办法

篇一:党内政治监督谈话办法

  

  党内政治监督谈话提纲

  党内政治监督谈话提纲包括以下内容:

  1.党员思想政治素质方面的问题: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是否清醒;是否遵守党的纪律和规定;是否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和活动;是否在实际工作中具有良好的政治敏锐性和判断力。

  2.党建工作方面的问题: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参加党组织生活、学习、讨论;是否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是否能够带领党员做好工作。

  3.纪律方面的问题:是否遵守党的纪律,是否存在违纪行为;是否突出个人主义,是否存在权力寻租、利益交换等问题。

  4.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是否积极进取,勇于担当,与人为善;是否严谨细致,注重实效;是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操守。

  5.应对组织和群众关切方面的问题:是否经常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回应群众诉求;是否注重与组织上下沟通,协作顺畅;是否热心服务,得到群众广泛好评。

篇二:党内政治监督谈话办法

  

  落实党内监督责任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xxx市xxx领导班子及各科室负责人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参照上级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xxx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第三条

  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廉政约谈的分类:

  (一)xxx党委主要领导与xxx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

  (二)xxx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联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间的约谈;

  (三)xx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

  第五条

  廉政约谈的种类:

  (一)工作约谈,即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

  门)贯彻落实上级和xxx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警示约谈,即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三)诫勉约谈,即约谈人根据信访反映、群众举报以及案件检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的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加以整改。

  第六条

  上级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以及xxx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

  (二)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xxx党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xxx纪委要求协助配合的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

  (五)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干部或者员工发生严重违纪违规案件的;

  (六)对廉政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七)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配合调查核实,问题久拖不决的,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或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十)不严格执行上级组织和xxx有关改进工作作风、反对铺张浪费、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

  (十一)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十二)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需要及时进行约谈的。

  第七条

  廉政约谈的程序

  (一)凡需实施廉政约谈的,由约谈主体提出或由xxx纪委

  依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向约谈主体提出建议,报xxx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xx纪委办公室做好与约谈相关的协调准备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关材料报xxx纪委办公室备案。

  (二)廉政约谈一般采取约谈人(或邀请特定的对象参与)与约谈对象之间单独谈话的方式进行,根据情况,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根据需要纪委办公室派员参加并做好约谈记录。

  第八条

  实施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

  (二)向约谈对象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三)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作出说明并明确表态。

  第九条

  约谈结束后的整改落实

  (一)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应的《廉政承诺书》一式三份,分别由xx党委、纪委和本人各存一份。

  (二)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除了要及时填写相应的《廉政承诺书》外,还须填写《整改承诺书》且一式三份,分别由xx党委、纪委和本人各存一份。

  (三)纪委、监察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就约谈对象的整改事项、整改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

  (四)约谈对象应定期或不定期的主动向约谈人汇报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篇三:党内政治监督谈话办法

  

  党内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五篇)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密切党组织与党员、党员与

  党员、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联系,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

  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省、市、区委有关规定,结

  合罗岭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并完善谈心谈话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

  党内团结、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是落实党

  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加强党的自身

  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各党(总)支部要把谈心谈话作为关心党员、教育

  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的重要手段,开展经常性、多层次的谈话谈心活动,达到沟通思想,扬长抑短,提高组织力,促进各

  项工作的目的。

  第二章谈心谈话的范围对象

  第四条坚持党内谈心谈话全覆盖,党委、党(总)支部必

  须开展谈心谈话活动,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党

  员与党员之间,都要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第五条领导干部中出现以下八种情况时,党委及党(总)

  支部书记必须及时约谈。按照“一岗双责”原则,根据需要也可

  联合、委托分管领导或纪检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工作变动。主要是指按照管理权限,在领导干部离任、退任或岗位职务发生变化、调整情况时必谈;

  (二)履责不力。主要是指履行党建和党风廉政主体责任不

  到位,执行上级部署不坚决、推进各项工作不得力,工作进度滞

  后、任务完成不理想时必谈;

  (三)不良反映。主要是指发现党员干部有思想、作风、纪

  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在党员、群众中出现有关党员

  干部不良反映情况时必谈;

  (四)违规违纪。主要是指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被通报批评

  或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时必谈;

  (五)遇挫遇难。主要是指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特别是加

  强队伍建设、推进重点攻坚任务中遇到困难时必谈;

  (六)生活困难。主要是指党员干部自身或家庭成员生活遇

  到困难、发生变故,思想、情绪出现波动时必谈;

  (七)精神不振。主要是指在工作中精神萎靡、干劲不足、状态不佳、作风不实、组织纪律散慢时必谈;

  (八)出现矛盾。主要是指在党员干部之间存在矛盾纠纷或

  重大意见分歧,团结协作可能会受到影响时必谈。

  第六条党支部委员和普通党员中出现以下六种情况时,党

  支部书记必须及时约谈:

  (一)先锋作用缺失。在完成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支持配

  合中心工作等方面不够主动,未起到模范带头、先锋表率作用时

  必谈;

  (二)组织观念淡薄。在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参加组

  织生活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必谈;

  (三)党员意识不强。党员出现参与封建迷信、无理上访、越级上访、集体性事件、打架斗殴、参赌涉赌等情况时必谈;

  (四)违反规章制度。存在违反党纪国法,社会主义道德,受到批评教育、组织处置、纪律处分时必谈;

  (五)群众反映较多。党员义务履行不够到位,党员作用不

  够明显,群众反映比较突出,被评为不合格党员时必谈;

  (六)思想情绪波动。党员在家庭、工作、生活中遇到具体

  困难,出现思想波动、情绪低落情况时必谈。

  第三章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谈心谈话要按照“见人见事见思想”的原则,不以

  一般性沟通代替谈心谈话、不以谈具体性事务代替思想沟通、不

  以谈自己代替谈对方,敞开心扉、打开心门、摆开事例、说开话

  语,达到消除隔阂、诫勉提醒、帮助提高的目的,重点突出以下

  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征求意见,谈心谈话时每位党员要毫不隐瞒地亮明自

  身问题,并虚心诚恳地征求对方对自己的批评意见,多方面听取

  和分析自己的缺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二)诫勉提醒,本着对同志负责的态度,真心实意指出对

  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坦诚地提出意见建议,帮助同志改进提高。

  尤其

  是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党员,党组织书记要出于公心、严肃认

  真地指出问题,及时地帮助咬耳扯袖、提领醒脑;

  (三)交流思想,谈话中要深入沟通交流,谈出真实心声,说出真心话语,不拐弯抹角,不遮遮掩掩,尤其是对存在的意见

  分歧和思想疙瘩,要深入交换意见,反复沟通,消除彼此间的误

  解和隔阂,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和感情;

  (四)了解困难。党组织书记与班子成员、与中层干部、与

  党员群众谈心谈话时,要注重了解对方思想、工作、作风、生

  活等各方面情况,对发现的实际困难主动给予帮助,体现党内关

  心关怀。

  第四章谈心谈话的方式方法

  第八条谈心谈话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进

  行,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涉及共

  性谈话问题时,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

  第九条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之间

  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前进行。党(总)

  支部书记与支委班子成员、与党员群众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

  在年末党员组织生活会或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前进行,也可结合党日活动单独组织开展。

  第十条党支部书记认为必要时可随时找党员干部谈心,主

  动征求意见和及时了解思想工作情况;对党员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应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党员干部可以主动向有关

  领导反映情况,汇报思想。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领导干部与普

  通党员之间、党员与

  党员之间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开展谈心谈话。

  第十一条对因公出差、生病住院、行动不便等情况的党员

  要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约谈,如另行约定时间地点面谈、上门约谈、电话或视频约谈等。

  第五章谈心谈话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相互平等原则。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

  员、干部约谈。党组织书记要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心态和人性化

  的方式与谈心谈话对象进行交流,创造良好谈话气氛。

  第十三条诚恳诚实原则。谈心谈话者彼此之间要解除彼此

  思想顾虑,使谈话双方能够坦诚相见,推心置腹,讲出真话,讲

  出心里话,虚心接受对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实事求是原则。谈心谈话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明

  确指出缺点和不足。对原则问题要分清是非,不能因其工作做出

  成绩而姑息其错误,也不能因其错误而否定其成绩。

  第十五条突出实效原则。谈话内容要有针对性,力戒空泛。

  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谈话对象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采取

  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第十六条教育疏导原则。谈话要善于启发谈话对象自己教

  育自己。通过谈心谈话重点解决思想上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时

  思想不通或有抵触情绪的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说服教育,帮助提高思想认识。

  第十七条治病救人原则。对犯错误的党员干部,不要轻易

  下结论,要引导他们认真分析犯错误的原因,剖析其错误的性质、危害,指出改正的办法。重点是提高他们对错误的认识,帮助他

  们从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振作精神,轻装前进。

  第十八条尊重信任原则。谈心谈话一方出于对另一方的信

  任,将自己不希望让别人知道的一些心里感受、情感秘密谈了出

  来,另一方必须尊重其对自已的信任,注意为其保密,不要随意

  将其个人隐私泄露给他人。

  第十九条经常及时原则。要把经常性定期谈话与有针对性

  的不定期谈话结合起来,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善于发

  现问题,抓早抓小,对苗头问题及时告诫、提醒,尽量把问题解

  决在萌芽状态。

  第六章谈心谈话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党委以及各党(总)支部要认真制定谈心谈话方

  案及计划,并区别谈心谈话对象职务、岗位、阅历、年龄和受教

  育程度的不同,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精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要主动与其他同志谈心,带头查

  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吐真情、讲实话,带头

  落实整改措施、改进工作,为党员群众作出表率。

  第二十二条谈心谈话开展情况纳入基层党建和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工作目标考核,对工作被动、敷衍了事、态度不认真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予以

  严肃处理,确保谈心谈话活动长期、有效的开展。

  第二十三条谈心谈话要实行痕迹化管理,参与谈心谈话党

  员干部

  都要对应做好工作记录。领导干部要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

  设主体责任全程纪实工作办法要求,做好纪实记录,留存相关验

  证材料,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篇二)

  第一条为促进生态科技新城各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增强干部廉洁自

  律的意识,规范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

  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组织人事

  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和要求,结合新城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各级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

  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干部实施

  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坚持从严

  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

  问题,教育、挽救和保护党员干部。

  第三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立足教育、重在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廉政谈话主要分廉政例行谈话、任职廉政谈话、信

  访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四种类型:

  (一)廉政例行谈话。指针对日常工作或检查中,党员干部

  出现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道德品行等方

  面的问题而进行的谈话。可由党政主要领导或班子成员按分管范

  围负责谈话。

  (二)任职廉政谈话。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廉洁从政

  的基本要求,与新进工作人员或新任职干部进行的谈话。一般由

  党政主要领导、纪检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实

  施谈话。

  (三)信访提醒谈话。指根据信访举报或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巡视等工作,对举报中线索不具体,但有违

  纪苗头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

  一般由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视情况组织实施。

  (四)诫勉谈话。指经过初核,发现有轻微违纪尚不构成纪

  律处分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免予党纪政纪处分而

  进行的谈话。一般由纪检部门主要领导负责谈话。

  第五条廉政谈话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分工和谈话类

  型,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相互配合,逐级负责,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并提出

  意见,报党政主要领导或纪(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廉政谈话的方式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

  别谈话。“廉政例行谈话”、“任职廉政谈话”主要由组织人事部

  门牵头组织实施,“信访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主要由纪检部

  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实施谈话前,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应将谈

  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等有关要求,书面通知谈话对象。

  谈话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做好详细记录,并经被谈话对象签字。

  第八条在信访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中,如有要求整改

  的问题,被谈话对象要及时纠正到位,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纪

  (工)委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

  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第九条党员干部接受信访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时,必须认

  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

  得追查反映问题的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

  轻重,依纪依规给予处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和诫勉的谈话

  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谈话结束后,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要建

  立专项档案和台帐,对所有谈话材料进行留存。

  第十二条受到诫勉谈话的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

  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

  扎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两个责任”有效

  落实,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积极实践执纪监督“四种

  形态”,切实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根据州纪委和

  上级检院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各县(市)

  院可参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挺纪在前,纪严于法。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

  规党纪检纪为准绳,根据政策宽严相济,惩前忠后,治病救人。

  (二)坚持抓早抓小,注重预防。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从日常抓起,严管小事小节,严防小问题变

  成大问题,着力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三)坚持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在院党组领导下,院内领

  导班子、各处室负责人和派驻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

  负责,层层抓好对党员干部的谈心谈话工作。

  (四)严格秩序,强化监督。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

  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力度。

  二、适用对象

  全院所有干警。

  三、组织实施

  谈心谈话工作由院内领导班子成员、各处室负责人、纪检监

  察等依规依纪组织实施。谈心谈话的主要种类包括: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谈心谈话工作,谈

  话人不得少于2人。谈心谈话由专人记录,全程留底留痕,谈话

  记录要规范、齐全,包括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姓名、职务等),谈话人和记录人的基本情况,实施谈话的时间、地点、事由和具

  体内容等。

  (一)根据组织安排,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副处级以上干警进

  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诫勉谈话等,由院党组书记、检

  察长主谈,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视情况陪谈。

  (二)班子成员对分管处室负责人和处室全体干警进行廉政

  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诫勉谈话等,分管领导主谈,纪检组副

  组长、干部处处长视情况陪谈。

  四、谈话种类及工作方式

  (一)廉政谈话

  廉政谈话是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的谈话方式之一,以廉政教育

  和廉政自律为主要内容,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和日常廉政谈话

  两种形式。任职廉政谈话适用范围为州、县(市)院新提拔的领

  导班子。日常廉政谈话是根据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要求,定期

  或不定期与党员干部就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主体责任、“一岗双

  责”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一把手”与班子成员、党组

  成员与部门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与部门所属成员,每年廉政

  谈话不少于3次。建立《廉政谈话登记表》,认真记录,全程留

  底留痕。

  1.任职廉政谈话内容包括:(1)重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党规党纪检纪。以

  党风党纪正面教育为主,以严重违纪违法反而教育为辅;

  (2)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新任职岗位的纪律和全

  面从严治党责任要求,明确提出在贯彻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等

  方面的具体要求;

  (3)新任职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和个人廉洁自律的具体措施;

  (4)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

  2.日常廉政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可单独进行,或结合考察考

  核、基层党组生活会等形式进行,内容包括:

  (1)领导班子和本人贯彻落实主体责任,开展党风廉政建

  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2)领导班子和本人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监督的情

  况;

  (3)贯彻执行“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落实反“四

  风”情况;

  (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

  (二)提醒谈话

  党组、纪检组在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党内集中教育活动、换

  届选举、民主生活会、基层党组织生活会、年度考核和巡视巡察

  等工作中,发现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有苗头性、倾

  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

  提醒谈话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对普通性问题可采用会议提醒或

  集体谈话。提醒谈话后,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被谈话人写书面说

  明,并将材料装进个人廉政材料。

  (三)约谈

  约谈性问责或者警示性谈话,提出问题,深刻检讨,举一反

  三,推动整改。约谈对象为有问题的人员,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

  和处室负责人。约谈具体内容为:一是负责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

  检工作不力,致使所属人员出现多发、频发违规违法

  违纪行为,或干部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或群众反

  映强烈的情况。二是党员干部存在不足的问题。听到群众对其有

  反映,但情节较轻微,未达到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的,约谈批评

  教育,问责警示。

  约谈结束后,被约谈人应当按照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党组和纪检组。院党组和纪检组应当对被

  约谈对象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台账管理,全程留痕,跟踪督查,倒逼责任落实。

  (四)谈话函询

  谈话函询是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问题线索

  类型,对反应干警问题线索采取的处置方式,是党组织提醒在前,抓早抓小,惩前宓后,治病救人的重要体现。谈话函询工作主体

  是纪检组和监察处。开展谈话函询的工作方式包括:谈话、书面

  函询和“谈话+函询:纪检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拟采用的工作

  方式,按程序先召开会议,并报纪检组长批准。对需要谈话函询

  下级院党组负责人的,应先向党组书记报告。谈话过程应当全程

  留痕,形成工作记录。

  1.谈话

  处置问题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被反映对象进行谈

  话。

  (1)属于捕风捉影,道听途说,难以核实的;

  (2)属于轻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3)问题不具体,可查性不强的;

  (4)经初核失实或未发现违纪问题,但不适合直接了结的;(5)其他需要谈话的。

  谈话结束后,可视情况要求被谈话人写书面说明。

  2.书面函询

  处置问题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被反映对象进行书

  面函询。

  (1)问题比较笼统、模糊,但存在可能性的;

  (2)问题比较具体,但内容存疑的;

  (3)反映领导干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一般性问题的;

  (4)其他需要书面函询的。

  书面函询时,以州纪委驻州检察院纪检组名义发函给被反映

  对象,并报送院党组书记,被函询对象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

  日内将书面材料报送纪检组。

  3.“谈话+函询”

  处置问题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运用“谈话+函询”的方式对被反映对象进行谈话函询。

  (1)违反有关规定,可以通过整改纠正的;

  (2)情节轻微,性质不严重,可以不予处分或免于处分的;

  (3)问题具体,但可查行不强的;

  (4)其他需要函询谈话的。

  谈话结束后,应当要求被谈话人明确表态是否有其他需要向

  组织说明的问题,除需转初核或立案的,纪检组将《函询通知书》

  当面送达被谈话人,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并报纪检组。

  4.工作要求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收到函询回复后30个工作

  日办结,由监察处写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

  (1)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

  (2)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3)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对象予以否认,或者说

  存在明显问题,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进行初步核实;

  (4)监察处应当定期梳理受理谈话函询的情况,定期向院

  党组和州纪委报告,要求被谈话函询人应当接受监督,并在民主

  生活上或组织生活上作出说明。

  (五)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是党组和纪检组落实“两个责任”的惩戒性组织处

  理方式之一。领导干部存在下列轻微违纪问题,不构成违纪但造

  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

  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遵守党的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2)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当由集体决策

  的事项,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3)执行《党政领导班子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

  (4)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

  行职责的;

  (5)违反规定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

  (6)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的;

  (7)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

  (8)纪律松弛,监督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

  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9)在巡视巡察、经济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10)从事有悖社会道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11)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行为的;

  (12)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形。

  诫勉谈话由州院党组和纪检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

  话时,由监察处将《诫勉谈话通知书》发函给被谈话对象,并抄

  送党组书记,被谈话对象作出说明或者检讨,报送纪检组。

  五、纪律要求

  (一)提高认识,敢于担当。领导班子和处室负责人要强化

  思想认识,认真严肃,勇于担责。

  纪检监察部门要敢于担当作为,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

  责,积极发挥谈心谈话制度的警醒教育作用。对不能履行职责或

  不正确履职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二)依规组织,内容真实。按有关规定严密组织谈话内容、过程,要有针对性、目的性。对谈话内容严格保密,严格规范,谈话内容记录全程留痕,及时存档。对失密者,泄密者,要依纪

  依规严肃处理。

  (三)认真配合,坦诚相待。被谈话人在接受组织党内谈话

  时,要正确对待,对需要说明的问题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能打击报复。

  对违纪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

  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对局机关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

  提高我局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实施反

  腐倡廉防范关口前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

  市委《关于市纪委、市委组织部领导同志同市区和市直单位党政

  主要负责人廉政谈话制度》、《关于实行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的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谈话主要是指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定期谈话、任职廉

  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和其他廉政谈话。

  二、廉政谈话的对象、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定期谈话

  廉洁自律定期谈话是指每年安排一定的时间,集中或分批对

  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

  1、谈话对象:局机关处级干部。

  2、谈话内容: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领导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各项廉洁自律规定情况;针对谈话对象所在处长

  的具体情况,就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交换意见;针对具体情况提出

  廉洁从政、加

  强管理、自觉接受监督等方面的建议和要求。

  3、时间安排:每年实施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底或年初进行。

  (二)任职廉政谈话

  任职廉政谈话是指围绕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对新任职的领

  导干部进行的谈话。

  1、谈话对象:新提拔或轮岗交流的局机关处级干部。

  2、谈话内容:学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介绍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有关情况;针对谈话对象分管处长情

  况,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等方面的要求,勉励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3、时间安排:一般在新任职干部到任后10天内进行。

  (三)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是指针对某个处室,在某个时期出现苗头性、倾向

  性问题,尚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具体见青办发号《关于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的办法(试行)》第五条所列情况),对其

  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

  1、谈话对象: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处室领导干部。

  2、谈话内容:通报处室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

  问题或隐患;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及其危害性;责令制定整改方

  案并督促整改。

  3、时间安排:一般在接到信访举报经过调查核实,或者党

  风廉

  政责任制考核、干部考察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等专项检查发

  现问题后的30天内进行。

  (四)警示谈话

  警示谈话是指对经调查核实有不廉洁行为,尚不够党纪政纪

  处分的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

  1、谈话对象:经调查核实有不廉洁行为,尚不够党纪政纪

  处分的机关处级干部。

  2、谈话内容:对领导干部存在的不廉洁行为及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提醒、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

  3、时间安排:一般在初查初核报告审批后10天内进行。

  (五)其他廉政谈话

  其他廉政谈话是指领导干部个人有出国(境),子女嫁娶等

  重大事项,或本处室出现违纪违法现象等其他情况下进行的谈话。

  1、谈话对象:局机关处级干部。

  2、谈话内容:学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分析违

  纪违法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督促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廉洁自

  律意识,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3、时间安排:领导干部个人有出国(境)、子女嫁娶等重大

  事项,廉政谈话一般在事前进行;本处室出现违纪违法现象,廉

  政谈话一般在公布处分决定后10天内进行。

  三、廉政谈话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对局机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进行廉政谈话,由局纪检组研究

  提出

  谈话建议,报局党组主要领导同志审定;对其他干部进行廉

  政谈话,由局纪检组研究确定。

  廉政谈话确定后,由局纪检组通知谈话对象,安排谈话事宜。

  谈话对象接到廉政谈话通知后,要主动配合,不得借故推诿、拖

  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书面向局纪检组说明情况。

  廉政谈话时,谈话人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有关情况,允

  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谈话人提出

  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

  守保密规定。廉政谈话后,应填写《**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廉

  政谈话记录表》(见附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核实签字后,由

  局纪检组统一整理留存,不存入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四、本制度由**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纪检组负责解释并组

  织实施。

  (篇五)

  一、约谈

  (一)约谈对象: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中层以上干部为约

  谈重点对象。

  (二)约谈内容: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2、审计组及审计人员审计纪律执行情况;

  3、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及工作纪律行为的人和事;

  4、对我局进一步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三)工作要求:

  1、每人每年至少约谈一次,谈话时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做好

  记录,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做为年度年终考核重要依据。

  2、对谈话中发现的廉政方面的问题,一般通过教育的方法

  加以解决,严重问题上报局党组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审前谈话:

  (一)谈话对象:局机关每个项目审计组及其审计工作人员。

  (二)谈话内容:

  1、重申审计纪律;

  2、对项目审计中廉政风险高发点和重要环节早提醒、早强

  调;

  3、审前廉政教育。

  (三)工作要求:

  1、所以项目审计前,均要进行集体审前廉政谈话,由办公

  室统一做好记录;

  2、对因特殊情况未能进行审前廉政谈话的,要尽量在项目

  审计进行中进行补谈。

  三、诫勉谈话

  (一)诫勉谈话对象:主要针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教育挽救干部的目的。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者以及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1、职责范围管理的对象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

  分的;

  2、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未能很好的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严格执行《廉政准则》

  规定,但情节轻微的;

  3、群众反映某方面问题较多,经过组织调查核实虽未发现

  有具体违法违纪问题,但有必要提醒今后加强注意的;

  4、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置若罔闻,不查不问引起上访造成

  影响较小的;5、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除实施诫勉谈话之外,还要根据廉政

  责任追究办法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三)诫勉谈话由纪检组提前提出拟办意见,由局长审批后

  实施,并做好谈话记录,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篇四:党内政治监督谈话办法

  

  廉政谈话约谈制度办法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廉政谈话、约谈制度。

  一、谈话目的。(一)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干部出发,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监督;

  (二)坚持早提醒、早防范、早查纠,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

  (三)检查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有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促进依法审判执行和廉政从政;

  (四)深入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思想,研究问题,交换意见,保证党员干部正确使用权力。

  二、谈话对象

  (一)廉政谈话对象

  X.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

  X.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X.在廉政建设方面群众有反映的干部;

  X.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

  (二)约谈对象

  院党组班子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谈话内容。(一)廉政谈话内容。l.部门主要责任人的谈话内容:(X)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上级工作部署的情况。(X)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X)贯彻执行民zhu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X)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X)对开展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及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X)提出认真履行主题责任、“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

  X.对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的谈话内容

  (X)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政策规定;

  (X)提出自觉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严于律已,主动接受监督,在勤政廉政方面作出表率的要求。

  (X)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履行职责、思想作风和廉洁从政等方面的要求;

  X.对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提醒谈话。转达群众反映,了解核实情况,提醒注意。针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可要求其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或根据需要,要求本人回复,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X.对有信访举报,经调查属轻微违纪、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进

  行诫勉说话。严肃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并责成本人就有关问题进行书面回复。谈话以后,还要进行跟踪督查,促其改正。

  (二)约谈内容

  (X)对上级、本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到位的;

  (X)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领导班子成员存在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zhu测评满意度较低的;

  (X)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纪检组监督责任不到位的;

  (X)领导班子成员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以及领导干部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在作风、效能、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X)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或分管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X)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四、谈话组织

  (一)廉政谈话组织

  X.廉政谈话在党组领导下,由主体责任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配合。

  X.与院党组成员谈话由院党组书记负责;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由院相

  应的分管领导负责;与广大干警谈话以部门领导为主。与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谈话由党组书记、纪检组长组织实施。

  X.对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的谈活,由纪检组长负责。

  X.廉政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也可采取集体座谈的方式进行。新担任职务干部的谈话应在其任用后一个月内完成;提醒和诫勉谈话应及时进行。谈话可定期不定期开展。

  (二)约谈组织

  X.约谈一般采用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对于一些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也可采用会议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X.约谈时,应当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约谈对象应如实向约谈人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提出改正措施。

  X.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提前将约谈的主题、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约谈对象应按照要求接受约谈。对院党组班子成员的约谈,一般由院党组书记负责,也可委托党组副书记实施。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约谈一般由纪检组长或监察室负责人实施。

  X.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当就约谈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于X个工作日内报院监察室。院监察室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

  措施不实、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X.约谈情况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作为干部提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约谈不替代其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措施。

  五、谈话要求

  (一)对谈话人要求

  谈话人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精神和政治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以平等的方式谈话。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通过研究讨论、发表意见,求得共识;对需要提醒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要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提醒及时到位,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涉及领导班子和谈话对象本人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要把握政策和原则,慎重表态;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如实反映;对需要谈话对象落实的事项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对反映问题不实的,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澄清。进行约谈时,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二)对谈话对象要求

  谈话对象应根据要求做好谈话准备。各部门负责人参加谈话时,要有汇报材料。谈话对象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实事求是的说明情况,提供材料。对需要回复和反馈的问题,要及时以书面回复和反馈。

  对欺骗组织、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组织和党纪政纪处分。

  (三)对谈话记录要求

  院党组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院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每X个月要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对发现违纪违法现象的,要随时进行廉政谈话,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分别与本部门全体同志进行一次提醒谈话,对审判、执行、财物管理等重点岗位工作人员,要随时进行谈话提醒。谈话要有记录、有针对性。院党组班子成员每季度要对所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廉政谈话记录进行评查,督促部门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廉政谈话制度。党组书记、纪检组长随时对党组其他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廉政谈话记录进行抽查。

篇五:党内政治监督谈话办法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

  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

  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六条

  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八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律检查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本机关或者本部门领导批准。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机关或者部门留存。

  第十一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商中央纪委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六:党内政治监督谈话办法

  

  廉政谈话制度细则办法

  廉政谈话制度细则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X各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增强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规范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X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各级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教育、挽救和保护党员干部。

  第三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立足教育、重在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廉政谈话主要分廉政例行谈话、任职廉政谈话、信访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四种类型:

  (一)任职廉政谈话。

  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与新进工作人员或新任职干部进行的谈话。一般由党政主要领导、纪检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实施谈话。

  (二)廉政例行谈话。

  指针对日常工作或检查中,党员干部出现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道德品行等方面的问题而进行的谈话。可由党政主要领导或班子成员按分管范围负责谈话。

  (三)诫勉谈话。

  指经过初核,发现有轻微违纪尚不构成纪律处分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免予党纪政纪处分而进行的谈话。一般由纪检部门主要领导负责谈话。

  (四)信访提醒谈话。

  指根据信访举报或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巡视等工作,对举报中线索不具体,但有违纪苗头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一般由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视情况组织实施。

  第五条廉政谈话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分工和谈话类型,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相互配合,逐级负责,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并提出意见,报党政主要领导或纪(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廉政谈话的方式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廉政例行谈话”、“任职廉政谈话”主要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信访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主要由纪检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七条实施谈话前,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应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等有关要求,书面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做好详细记录,并经被谈话对象签字。

  第八条党员干部接受信访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的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规给予处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在信访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中,如有要求整改的问题,被谈话对象要及时纠正到位,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纪(工)委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第十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和诫勉的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谈话结束后,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专项档案和台帐,对所有谈话材料进行留存。

  第十二条受到诫勉谈话的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篇七:党内政治监督谈话办法

  

  精品党建资料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是指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认真整改问题,在确保自身做到廉洁自律、廉洁从政从业的同时,切实担负起所肩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三条

  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约谈主体包括约谈人和被约谈人。约谈人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发约方。包括区委、区政府和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被约谈人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受约方,包括区委、区政府等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约谈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区委主要负责人约谈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同级正职;

  (二)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约谈领1/精品党建资料

  导班子成员;

  (三)区委、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约谈分管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区纪委主要领导视情况,约谈有关单位(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

  (五)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本单位(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五条

  约谈内容:

  1.执行党的政治纪律、遵守政治规矩情况;

  2.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一岗双责”情况;

  3.检查指导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及问题整改情况,支持监督执纪部门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情况;

  4.落实选拔任用干部有关规定情况;

  5.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市委若干规定精神,持续纠治“四风”问题情况;

  6.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市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情况;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情况;指导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落实《进一步加强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监督的暂行办法》及廉政谈话、约谈制度等情况;

  2/精品党建资料

  7.需要提醒约谈对象的有关问题,以及约谈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约谈类型:

  (一)警示性约谈。指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通过约谈人及时警示提醒,帮助剖析问题和不足,督促其自查自纠。

  (二)提示性约谈。指针对约谈对象担任或即将担任重要职务、承担重要工作任务,提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的要求,进行规范权力运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履责教育,强化守纪律讲规矩意识。

  (三)沟通性约谈。指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交流,研究问题,交换意见,促进工作。

  第七条

  上级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约谈坚持问题导向,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着力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谈:

  (一)党委(党组)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任务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或者落实缓慢、影响进度的;

  (二)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对管辖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措施,不3/精品党建资料

  落实相关制度的;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对上级部门在各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四)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不重视,疏于管理,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干部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

  (五)履行职责不力或者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六)未按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

  (七)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八)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或在信访举报件中发现存在需要约谈事项的;

  (九)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进行约谈的。

  第八条

  约谈方式和时间:

  约谈以个别谈话为主,集体谈话为辅,也可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提示性约谈和沟通性约谈,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警示性约谈,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4/精品党建资料

  进行约谈每年至少2次,一般在三月、七月间开展。遇有重大事项或者重要问题,可随时进行约谈。

  第九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启动。廉政约谈由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安排部署。

  (二)确定约谈对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管职责和了解掌握的有关情况,提出约谈对象名单,报请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确定。

  (三)做好约谈准备。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收集汇总约谈对象有关情况,拟定约谈提纲。

  (四)通知约谈对象。提前3天将约谈事项、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其中:约谈通知书由约谈人单位(部门)统一管理。

  (五)正式进行约谈。约谈时,约谈人应向被约谈人说明约谈内容及原因,指出问题,提出要求。被约谈人应将有关事项及问题如实向约谈人汇报或者作出说明。约谈结束后,约谈人认真填写《约谈登记表》,内容包括约谈时间、地点、约谈内容等,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同约谈提纲一并交本单位(部门)留存。

  (六)汇总约谈情况。约谈结束后,约谈人所在单位(部门)及时收集整理约谈书面材料,统计汇总约谈情况数据,经领导签字背书后,按时报送区纪委。其中: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班子成员的约谈情况分别由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负责收集5/精品党建资料

  报送。

  (七)提出整改要求。对需要由被约谈人所在单位(部门)整改的问题,应当于约谈结束后1个月内,向约谈人所在单位(部门)报送整改工作情况。进行警示性约谈的,被约谈人需在约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落实书面材料。

  第十条

  约谈要求:

  (一)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提高被约谈人的思想认识,使党员干部始终保持思想上的纯洁性和政治上的坚定性。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问题苗头提醒为主、解决实际问题为主,做到既严格教育、及时警示,又体现帮助和关怀。

  (二)把握好约谈时机。对个别在遵章守纪、廉洁自律、思想作风方面出现问题的党员干部,要坚持抓早抓小、及时约谈,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提出改进要求,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遵守约谈纪律。约谈人可以要求被约谈人如实汇报思想、工作及有关问题情况,同时应允许被约谈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出不同看法意见。

  (四)做好保密工作。参加约谈人员应对约谈的内容、材料等严格保密。如发生泄密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于三月、七月最后一周内,将本单位(部门)约谈情况(电子版统计表)报送至区纪委。区纪委适时对各单位(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开展专项督6/精品党建资料

  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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