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事项由集体讨论按什么做出决定(4篇)

来源:博延文库网 时间:2023-05-03 19:35:03 阅读:

内容摘要:三重一大事项由集体讨论按什么做出决定

篇一:三重一大事项由集体讨论按什么做出决定

  

  “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强化机关在重大事项方面旳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具体内容及范畴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一)重大决策事项

  1.研究并决定党旳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政风行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以及行政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保障安全稳定工作旳意见和方案;

  2.研究并决定波及发改和改革局整体工作旳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筹划、年度工作部署等重要问题;3.研究贯彻上级重要文献、重要会议精神旳贯彻及向上级请示报告旳重要事项;

  4.研究并决定重大项目旳意见和措施;

  5.研究并决定局领导班子成员旳分工与调节、内设机构旳设立和调节以及波及人事权限范畴人员旳变动和调节;

  6.讨论并审议局年度财务预决算编制、执行状况和预算重大调节原则,各直属机构预决算旳安排使用状况;

  7.研究并决定直属机构、直属单位旳重大工程、服务、物品采购等重要项目;8.研究并决定职责范畴内旳其她重大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对管理权限范畴内人员旳选拔、任免、调节、考核、表扬和奖惩;2.县级以上荣誉人选推荐、以及向上级组织部门推荐干部提任、交流任职人选;3.科级干部选拔、调节、任用、任免状况;

  4.后备干部人选旳推荐和培养;

  5.局公务员、工勤人员旳考录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等方面旳重大问题;6.工作人员旳调入和调出。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房屋基本建设、修缮、改造在一万元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2.动用资金在一万元及以上旳其她项目;

  3.国有资产旳出租、出借、处置、变卖;(四)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1.年度经费旳预算方案及决算报告;2.工程类项目变更超过一万元及以上。3.工程类项目拨付资金超过一百万元及以上。第三条

  决策形式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坚持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集中会议决定旳原则。(一)重大决策事项

  波及重大决策问题,一般应根据具体状况,经党组书记、局长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旳基本上,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保证决策过程旳科学民主和成果旳公正合理。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波及重要干部任免问题,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旳规定,科级干部旳任免,应通过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必要程序后,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组织部门备案后做出任免决定。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及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1.重大项目旳安排必须由承办股室在充足调查研究或论证旳基本上提出方案或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批准后,按照审批权限,提交局长办公会或党组会讨论决定。

  2.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股室拟定支出筹划或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批准后,按照审批权限提交局长办公会或党组会讨论决定。

  3.机关一次性支出一万元以上旳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形成决策后实行。4.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旳物品,必须统一通过财务科依法申报采购筹划,办公室负责采购,机关纪委依法监督。

  第四条

  决策程序(一)拟定议题。“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原则上由局重要领导提出并拟定,也可由其她局领导提出,报重要领导拟定。

  (二)会前准备。“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在会前充足调研和论证,形成科学旳决策意见建议和备选方案。议题材料由分管局领导组织有关股室、单位准备。

  (三)讨论研究。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旳会议由重要领导或重要领导委托旳其她局领导主持。出席会议旳局领导人数,应达成局领导人数旳三分之二以上。讨论时,会议主持人不应一方面表白自己旳观点,须听取其她参会人员旳意见后再表白自己旳态度,实行“末位表态”。因故未到会旳局领导,可采用电话或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并记录在案。

  (四)会议决定。经会议集体讨论形成统一意见旳事项,应作出决定。会议讨论旳议题应逐项作出决定,其中表决干部任免

  事项,应对任免对象逐人进行表决。

  需会议表决旳事项,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状况决定与否入表决程序。讨论意见比较一致旳,可进行表决;讨论意见分歧大持不赞成意见(含未到会局领导旳意见)人数达成或超过三分之旳应暂缓表决,待修改完善后,另行提交集体研究决定。表决成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同步须将表决意见如实记录备查。

  (五)会议记录。集体讨论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办公室及有关股室重要负责人根据决策事项,各自负责作好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等形式保存文字性资料备查。

  第五条

  监督管理

  (一)局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旳规定,带头执行“三重一大”旳有关规定,并规定所分管旳股室和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二)凡波及“三重一大”问题旳工作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须邀请县纪委派驻纪检组人员参与,有详实旳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三)对于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未按规定规定签字旳重大财务支出,财务室应回绝拨款报帐。(四)对于未按规定程序选拔旳干部,办公室必须坚决执行

  “放下制度”,并及时纠正。

  (五)严格实行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干部任免、奖惩及财务支出等事项,必须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发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机关纪委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对“三重一大”所规定旳事项进行监督,有必要时可向全体干部职工通报,对违反规定旳负责人进行有关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二:三重一大事项由集体讨论按什么做出决定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篇:“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某市地税系统“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程序,有效防范廉政风险和行政决策的失误,不断提高民主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酝酿决策、会议决定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通过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及有关制度规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各级领导班子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坚决落实班子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税收征管、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税务稽查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重大案件审理工作,分管财务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审计工作的规定,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责任制。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切实在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3、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4、重大税收业务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由局党组管理的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奖励和处分等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年度预、决算情况;

  2、基建项目、重要物资、设备购置招(投)标;

  3、资产报废、处置;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预算中未列出具体项目,或者超过预算的重大开支;

  2、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的重大开支;

  3、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组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党组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深入调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者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听取意见或者公示。

  2、充分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分管领导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作出决定。事项内容涉及多个机构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分管领导提请局党组书记、局长确定。

  3、确定议题。局党组书记、局长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局党组议事规则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制度确定会议议题。

  (二)集体决策

  1、保证出席人数。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2、充分发表意见。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或由分管领导委托有关人员进行汇报,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规定进行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4、形成会议记录。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明确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存档。

  5、组织列席旁听。根据议题内容,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三)执行决策

  1、分工组织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2、严格执行决策。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

  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前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处置后及时向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报告处置结果。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决策执行。

  第六条

  明确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一)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抓好制度的组织实施;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职责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纪检组、人事、计财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主要领导和局党组报告。

  (二)市局纪检、人事、计财部门应将各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党政“一把手”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对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

  (三)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将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篇:“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现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

  2.企业发展战略、合并、分立、破产、改制、兼并重组;

  3.资产调整、收购、经营;土地储备、出让、产权转让;

  4.对外投资、提供担保;

  5.利益调配,机构调整,企业安全稳定等;

  6.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

  2.向控股或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

  3.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4.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1.投融资计划;2.拆迁或建设项目安排;

  3.重大项目委托设计、重大资产委托评估;

  4.土地租赁计划;

  5.大宗物资采购;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重大资产购置、处置、损失核销等均应经董事会审议并上报。其中:5-50万元的报区投融资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审批;50-100万元的报区投融资领导小组研究决定;10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审批;公司50万元以上资产评估、委托设计、租赁事项等,应经董事会审议并报区投融资领导小组备案。

  2.土地储备中心的大额资金运作,包括大额拆迁资金的划拨等,均应严格按照区政府和区投融资工作的规定及程序办理。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对重大问题,通过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讨论决定。以上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二)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提交

  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分析,进行讨论并做好记录,采取民主集中的原则,做出决策。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通过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四)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表决事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组织实施

  通过董事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经理办公会会议做出的决定,由部门经理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监督检查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决策和实施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办公室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政府、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第三篇: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篇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县教体局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

  确保在校长负责制下的实行依法治校,充分发挥班子成员集体领导的作用,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依据XX市校长负责制配套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决策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校务会议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凡涉及到“三重一大”

  项目都必须经过民主酝酿,集体讨论。

  校务会议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

  凡列入议题的,则由具体分管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及广泛的深入调查后,作充分准备提交讨论。

  视工作需要,校长可以直接提出议题。

  2、依法决策原则

  凡是需提交校务班子讨论的“三重一大”

  事项,都必须严格依法,符合国家政策,按照相关的程序,对根

  据需要须通报的,则及时向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通报。

  3、规范程序原则

  提交集体讨论决策的项目,由各部门负责人向校长提出,确定议题后,提交校务会议讨论。

  凡涉及须经学校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则先由校务会按照议事规则议事。形成初步方案后,提交教代会审议。

  对涉及学校重大的决策,凡与区域层面有关,或者是需要有区权限的则在校务会决定之后在三天之内向上报教育局相关部门或教育局分管领导。

  凡“三重一大”

  事项的决策,应在决策之前征求学校党委意见、决策之后须向学校党委通报。

  二、决策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学校依法履行国家、市、县等部门规定的教育教学重大改革的决策与方案,需向县教育部门汇报,涉及学校全局发展的汇报、报告、请示事项。

  2、学校的发展规划及的工作计划。

  3、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与完善、涉及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分配与奖惩方案、福利待遇、人事与岗位安排方案、招生方案、重要改革方案。

  4、学校内部机构和部门的设置或撤并。

  5、学校内干部队伍的建设、学校师资队伍的规划与建设。

  6、学校教职员工、学生政治思想工作,学校的统战工作,群众组织的工作,学校的安全工作。

  7、学校职工的聘任、职称晋升人员的推荐。

  8、重大的活动接待与外事交流活动安排。

  (二)重要项目安排

  1、学校的校园规划和建设。

  2、学校内的基建项目、大修改造项目、新建项目,以及大宗教学

  设备设施的添置。

  3、其它认为需集体讨论决策的项目。

  (三)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学校内的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的任免。

  2、学校中青年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和使用。

  3、学校中层干部的考核与使用。

  4、学校推荐县级以上先进个人和集体。

  5、学校教职工的处分和处理。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学校经费的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策情况。

  2、凡学校支出超过

  10000元额度的经费使用和安排。

  3、学校人员经费的调整。

  4、对未列入预算经费的使用,需经校务会讨论。

  5、其它应当由集体讨论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决策程序

  (一)会议程序

  1、“三重一大”事项应由行政会议或由相关的部门分管领导,向校长提出,经校长确定后,列入校务会议题。

  会议之前,校长与书记对提交校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事先酝酿,基本达成共识。

  2、凡需提交的议题,确定后,由校办提前数天通知各位出席人员和相关列席人员。凡有相关材料提前

  1—2天送到参会人员手上。

  (二)会议表决

  1、讨论议题时,分管领导要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议题的相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充分发表意见。

  凡涉及到多项议题要逐个发表意见。

  2、会议讨论决定时,每个参与者要明确表明意见。

  凡需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多个事项,必须逐项表决。

  3、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校长可以根据情况,做出暂缓表决或暂缓决策的决定。

  在决策中对少数人提出意见要慎重考虑。事后经过沟通协商后,再提交校务会议决策。

  4、凡遇上突难急情况、须请示校长后可当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按规定召开会议,履行程序。

  5、凡讨论“三重一大”

  事项,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进行,表决有效。

  凡因故未出席,则事先由校长听取意见,可口头或书面。

  由校长将意见则带入校务会。

  6、会议记录应完整,充分体现决策的过程,对于决策的决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均要签名确认。

  (三)决策执行

  1、凡经校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工作分工与职责,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反映。

  但一旦形成决策之后,必须无条件执行。

  除了有特别意外的紧急情况外,须复议后执行新的决定。

  2、凡需上报的重大事项,需上级部门领导同意批准执行,若未批准,则由校务会重新讨论决定。

  获准后按规定由各职能部门执行。

  (四)决策监督

  1、学校党委、工会负责对“三重一大”

  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凡是校务会议通过的决定应该按时完成落实。

  具体执行人是第一责任人。

  对于落实执行的情况,适时向校务会汇报。

  2、根据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对凡可公开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在适当范围内及时公开。

  3、总务主任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对未出席的由总务主任负责传达通报。

  (五)资料归档

  凡校务会议决策的议题,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以及实施情况,均要以文字稿形式备案。

  每学期结束前由总务主任整理后,交档案室归档。

  第四篇:小学“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金洼小学“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要求,我校在校长负责制下,坚持党组织政治核心,落实教代会民主管理,实行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班子成员集体领导的作用,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领导班子领导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决策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校务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二)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原则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调研、协商和咨询、认证。凡涉及重要干部任免事项,要严格按照领导干部任免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三)规范程序原则

  学校校务会集体决策事项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确保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需经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先由校务会议按照议事规则形成初步方案提交教代会审议。

  二、决策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部门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的实施方案,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学校发展规划制定与调整,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学校学年和学期工作计划、总结。

  3.学校内部机构调整与学校重要的规章制度制订、修订和废除。

  4.有关评选先进班组、优秀工作者等评优推优工作。

  5.学校党政班子自身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以及有关教职工聘用、解聘、奖励和处分

  6.学校收费、招生计划与工作、学生评优推荐名单确定工作。

  7.学校绩效考核。

  8.其它有关学校的重大、急难特工作。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学校中层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等人事安排。

  2、学校校级、中层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考核和使用。

  3、学校考核小组、职称评聘小组、招生工作小组成员的任免。

  4、学校干部担任区教育系统各类代表的推荐。

  5、其他重要岗位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和调动。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学校对外重要合作和交流项目。

  2、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项目。

  (四)大额资金的使用

  1、学校财务、预决算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2、学校人员收入分配方案、奖励经费制订和调整;

  3、未列入预算、大额度的特殊支出;

  4、校务班子认为应当集体决策的其他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三、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

  “三重一大”事项一般由学校行政会、相关组室提出,经校长确定后,列入校务会议议题(视工作需要,校长、书记可直接提出议题)。议题应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征询和听取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门机构和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三重一大”事项由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处室提出,经行政会讨论或支委会酝酿通过后,提交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校长室提前1-2天将相关材料送达各校务会成员以及其他规定的列席人员(重大突发事件除外)。

  (二)会议表决

  校务会成员为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参加扩大会议,并作好记录。研究讨论议题时,分管领导和有关处室要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研究多个事项时,要逐项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校务会成员应表明意见,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时,必须逐项表决,表决时一般坚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可以暂缓进行表决的,应暂缓作出决定。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遇有特别紧急情况,经请示校长后可当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按规定召开有关会议。

  校务会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进行,表决有效。需经教代会通过的决策事项,校务会议通过后需及时提交教代会通过。

  在讨论本人与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三)决策执行

  校务会讨论通过的决策事项应及时做好校务公开。

  学校党政领导和处室分管领导按分工负责组织落实,认真实施“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

  映,但在上级或本级校务会议没有改变决定以前,除了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的情况外,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来的决定。

  凡前次校务会作出的决定,如需再次上会复议或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决定的,必须经校长同意后,提交校务会议进行复议,在做出新的决定后执行。

  校务会认为需要上报的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上级分管领导。若未获上级领导部门批准,则需要再由校务会讨论,重新作出决定。获得批准后再由学校党政领导和分管处室领导组织落实执行。

  (四)决策监督

  学校党支部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校长室负责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及时将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向校务会、支委会或行政会议汇报,确保决策落实;对于不按决策执行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校务办公室主任负责向未参加会议的校务会成员通报、传达会议内容和决策情况。

  (五)决策备案

  要将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以会议议程、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存档备查。

  郑州市惠济区金洼小学

  2019年2月20日

  第五篇: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司法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健全完善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制度,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执政能力,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指对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

  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

  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工作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规划、措施以及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的重要工作思路和举措;

  (三)司法行政长远发展规划及全局性工作部署、工作计划;

  (四)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请报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

  (六)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改及废止;

  (七)重大执法事项、重大活动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安排、研究和处理;

  (八)重大责任事故的追究;

  (九)重要的信访、投诉事项的处理;

  (十)涉及干警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下列事项:

  (一)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二)局后备干部的确定;

  (三)局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

  (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局重大专项建设项目;

  (二)预算外的基本建设、装修、信息化工程和其他一次标额2万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本局国有资产重大变更和处置、重大项目立项、对外大额投资捐赠等;

  (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下列事项:

  (一)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

  (二)预算外的大宗物资一次性采购金额2万元以上或全年累计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的事项;

  (三)预算外行政日常公用经费一次性1万元以上的开支;

  (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是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原则要求: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局党组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做出决定,努力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坚持按照程序决策原则。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三)实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即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管理体制。

  (四)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需要报请上级批准或者了解的“三重一大”事项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或者报告。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专业性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或咨询、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选拔任用局中层干部,应当征求局纪检组的意见。

  2.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的方式对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充分的酝酿。局党组书记、局长在充分听取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会议议题。

  (二)集体决策:

  1.在集体决策时,班子成员应当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

  2.局党组书记、局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

  3.如遇重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

  4.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应当详细记录。必要时应将决策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和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职责分工有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组织实施的分管领导应当抓好落实,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执行情况。

  (二)分管领导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新的决策做出前,应当无条件执行。

  (三)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集体讨论并做出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当在处置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决策执行。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检查: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局纪检组的监督和监察。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内容。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按规定落实保密要求外,可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责任追究:

  (一)领导班子和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1.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决策的;

  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3.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独断决策的;

  4.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者有意规避集体决策的;

  5.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错误的;

  6.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7.泄露酝酿、讨论重大问题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确定集体责任或者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1.集体责任的追究,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2.个人责任的追究,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给与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上级相关部门处理。

  (三)凡需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制度、责任追究的有关法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区司法局党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篇三:三重一大事项由集体讨论按什么做出决定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司法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健全完善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制度,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执政能力,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指对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

  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工作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规划、措施以及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的重要工作思路和举措;

  (三)司法行政长远发展规划及全局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

  (四)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请报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

  (六)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改及废止;

  (七)重大执法事项、重大活动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安排、研究和处理;

  (三)预算外行政日常公用经费一次性1万元以上的开支;

  (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是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原则要求: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局党组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做出决定,努力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坚持按照程序决策原则。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三)实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即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管理体制。

  (四)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需要报请上级批准或者了解的“三重一大”事项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或者报告。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专业性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或咨询、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选拔任用局中层干部,应当征求局纪检组的意见。

  2.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的方式对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充分的酝酿。局党组书记、局长在充分听取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会议议题。

  (二)集体决策:

  1.在集体决策时,班子成员应当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

  2.局党组书记、局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

  3.如遇重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

  4.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应当详细记录。必要时应将决策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和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职责分工有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组织实施的分管领导应当抓好落实,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执行情况。

  (二)分管领导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新的决策做出前,应当无条件执行。

  (三)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集体讨论并做出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当在处置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决策执行。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检查: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局纪检组的监督和监察。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内容。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按规定落实保密要求外,可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责任追究:

  (一)领导班子和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1.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决策的;

  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3.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独断决策的;

  4.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者有意规避集体决策的;

  5.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错误的;

  6.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7.泄露酝酿、讨论重大问题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确定集体责任或者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1.集体责任的追究,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2.个人责任的追究,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给与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上级相关部门处理。

  (三)凡需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制度、责任追究的有关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区司法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篇四:三重一大事项由集体讨论按什么做出决定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科"三重一大"制度〕,现结合本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与本中心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上级有关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中心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整体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的确定;

  4.财务年度预算调整;

  5.涉与本单位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6.工资、待遇、医保等涉与全体工作人员的事项;

  7.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8.中心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二〕重要人事任免

  1.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

  2.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1/43.领导班子工作分工.〔三〕重要项目安排

  1.大宗办公物资与设备采购等;

  2.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的支出;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严格按照财政有关文件执行;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对重大问题,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班子成员会讨论决定.以上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可以邀请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二〕##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分析,进行讨论并做好记录,采取##集中的原则,做出决策.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化、制度化.〔二〕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班子成员会议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四〕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2/4会议表决事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五〕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组织实施

  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班子成员会议做出的决定,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二〕监督检查

  党组会,党组扩大会,班子成员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催办,并与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办公室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与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休、中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4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三〕对给中心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4/4

推荐访问:三重一大事项由集体讨论按什么做出决定 一大 做出 事项

免责声明: 文章来源于互联网,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有文章无意中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予以更正。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