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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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

篇一: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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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党规与国法的基本关系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中国共产党的党规与国家的法律之间的关系做出了非常具有新意的阐释,并将其运用于依法执政的解读之中。它说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说到党规与国法的关系,很容易使人想起宋朝大诗人苏轼的《饮湖上初晴后雨》:水光潋滟晴方好,山色空蒙雨亦奇。欲把西湖比西子,淡妆浓抹总相宜。党规与国法似水光山色、西湖西子的关系,要做到淡妆浓抹总相宜。在中国的今天,中国共产党的党规与国家的法律之间应该做到相伴随行、相互区别、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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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伴随行:党规与国法是政党政治中并行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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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规即党内规章或者党内规范性文件的简称。国法是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简称。国法的出现固然很早,党规当然只是政党政治的产物。但是自政党政治出现以来,党规就与国法相伴随行,它们是并行的行为规则,存在于政治及社会领域。在现代政党政治的运行中,对特定政党的成员来说,党规和国法都是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行为规范,共同作用于特定主体。作为执政党的党规具有一般党规所不具有的属性,它与所在国的国法之间更有独特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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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政党在国家中的地位不同,政党可以划分为执政党和非执政党,党规也可以被分为执政党党规与非执政党党规。就执政党党规的效用来说,则可以分为处理执政党内部事务的党规,与作用于国家治理的党规。纯粹处理执政党内部事务的规章,只要不违反宪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可,它们与国法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关系。如果是执政党用于治国理政的、作用超乎党内事务的规章,就与国法直接相关,有的有一个如何转化为法律的问题,有的则有如何与法律相协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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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政党党规与国法的关系,实际上是执政党与法律之间关系的反映,是执政党与法律关系的具体化。对党规与国法关系处理的正确与否,决定于对党与法关系处理的正确与否。只有处理好了党与法的关系,才可能正确处理好党规与国法的关系。历史上,我们长期未能很好地处理党与法的关系,导致了党规与国法关系的错位,铸就了巨大的历史性错误。党规与国法关系错位的原因很多,就最基本的原因来说,主要有三点:??

  一是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内容与方式没有与时俱进所导致的。1949年以前,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既是革命党也是领导党。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既是法律上的执政党,又是政治上的领导党。现在依然拥有这双重身份,但是如何处理这双重身份,却是非常重要的。也就是说,在未能取得政权的时候,中国共产党是革命党。革命成功之后,它转化成为了执政党。这是法律意义上的身份转换。尽管法律上的身份变了,但是它作为领导党的身份却没有变。虽然仍然是领导党,但是它领导的内容与方式都发生了变化甚至根本性的变化。如果领导的内容与方式还是像革命时期一样,并因此而忽略了执政党身份,就必然发生党国不分、党法不分的失误。历史上我们党以党代国、以党代法的悲剧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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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由中国共产党谋求一党长期执政的使命所促成的。中国共产党的独特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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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命,是西方任何政党都无法比拟的,这就是它要一党长期执政。中国共产党一党长期执政的使命,使得这个政党必须也必然具有崇高的地位、无上的权威。这就很容易导致党决定一切、指挥一切、调度一切的局面出现,使党成为一个无所不能、无所不管的党。在这种执政权力之下,我们党稍微不慎,就可能以党代国、以党代法,导致党规与国法不分,甚至直接赋予党规以法律的效力。除了我们党自身之外,其他有关的政治力量或者主体也很容易犯同样的错误,进而助推我们党以党代国、以党代法成为难以纠正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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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由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历史基础与社会条件所助长的。从历史基础来说,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历史基础是中国的传统文化,是几千年的人治传统。人治文化罕见地丰富、深厚和顽固。我们要在中国古老的文化典籍中去寻找关于法的论述,基本上都能看到其中的人治痕迹与遗迹。人治的传统意识、文化观念、习惯思维都可能成为要人治不要法治的前提与动力。从社会条件说,中国共产党在革命中的集中指挥、统一行动,是非常必须的。但是它也在很大程度上固化了集权性的体制机制。在执政之后,我们党又没有足够的时间、机会和条件进行反省和校正。在这样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就可能自觉不自觉地走上人治的道路。混淆党规与国法的界限,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我们党执政的历史基础和社会条件所助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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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党作为领导党,是没有疑问的,但值得疑问的是,我们党领导什么和怎么领导。根据多年的实践,我们党已经认识到党的领导主要是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而不是具体事务的领导。但是在实际的政治运行中,党不恰当地行使领导权的情形,还在许多方面客观存在。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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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相互区别:不可将党规与国法相混同而以党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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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规与国法的区别是巨大的,认识这样区别对于我们处理好党规与国法的关系具有根本的意义。这次党中央的决定也是明确区分了热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意思就是治国理政要依据法律,管党治党要依据党的规章。综观二者,可以清楚地知道它们具有明显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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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制定主体不同。国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它授权的国家机关所制定的,制定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党规的制定主体是党的组织。党规是由党组织中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机构所制定发布的,制定主体是特定的党组织或党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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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调整内容不同。国法所调整的是普遍而重大的社会关系。党规所调整的是我们党认为需要规范调整的党内关系。虽然党内关系也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但是它并不是普遍的、广泛的社会关系,其范围局限于党内。党规并不直接调整党外的社会关系,如果需要调整党外社会关系,就应通过法定的立法程序将其转化为国法。即使是那些转化为国法的党规,其对党外社会关系的调整效力,也是因为其已经成为国法,而非因其是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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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实施主体不同。党规的实施主体是党的组织和党员。他们都有权利也有义务实施党规。任何党组织或者党员都有权享有党规所确定的权利,也有责任履行党规所确定的义务。但是一般的、非党员的社会公众则既无相关的权利,也无相关的义务,在根本上就不是党规的实施主体。法律的实施主体则包括所有的政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等。政党也是守法的主体之一,而且是重要的守法主体。但是法律实施主体中的非党组织、非党员都不是相应党规的实施主体,不负有实施的特定义务。那些自觉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的人,也只是其政治先进或优秀的表现,而不是其组织义务和身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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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实施方式不同。国法的实施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它是来自警察、法庭、监狱等暴力机器的强制。党规所依靠的只能是党的纪律,其中包括各种处罚措施乃至最终开除党籍。这种实施方式的差异导致了相应手段的不同,这些手段的不同也就决定了社会效果的差别。这种差异或差别,对于认识、对待党规与国法都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建设一个现代化的、法治化政党和国家也都是非常重要的,甚至极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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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党规与国法具有如此严格的区别,因此就不可以将党规与国法混同,更不能用党规代替国法。这种区别在学术上理清并不困难。难的是在现实中加以区隔,而不至于混淆。用党规代替国法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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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它可能会使我们党失去本可利用的双重手段。党规是由我们党制定的,当然是根据党的意志加以拟制的。其实法律也是在我们党领导下制定的,它在体现人民意志的同时,也体现了党的主张。这样一来,我们党也就可以根据党规与国法的不同性质、功能,善加利用、分别运用。如果我们用党规代替国法,就必然只有党规或者国法,就将两个工具减少为一个工具,将两个手段缩减为了一个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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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它有损于党的执政效能。我们党有党规和国法可以运用。该用党规之处用党规,应用国法之处用国法,各尽其用、各显其能。如果我们将两个工具单一化、同质化乃至同一化,就必然会使我们丧失本可自如运用的执政手段,执政效能必然大大降低,执政目的就很难达成。这不是得不偿失,而是有失无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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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它还可能侵犯党员合法权益进而破坏法治。中国共产党党员既是党员也是公民。他们有党规上的党员权利义务,也有法律上的公民权利义务。如果我们以党规来代替国法,或者甚至以党规来违反国法,就必然侵犯党员作为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会不恰当地将党和党规立于宪法法律之上,导致对于法治的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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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它必然伤害党的政治形象。当今时代是一个走向法治的时代,现代世界是一个走向法治的世界。一个主张或者反对法治的政党,当然具有不同的政治形象。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在国内具有崇高威望,在国际具有崇高地位的政党。如果中国共产党以反法治的面目立身于世,必将贻笑大方,最终会毁坏共产党形象,葬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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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相得益彰:充分发挥党规与国法在法治中的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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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规与国法,在法治建设中,具体说来主要是在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中既各自作用、相互作用,又共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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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各自作用。党规是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政党、一个执政党所制定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一方面,它维系着中国共产党的整体性与统一性,是进行党内组织建设的基本方式和根本手段。从一定意义上说,正是党规作用的发挥,才使中国共产党始终是一个有组织、有纪律,政令统一、行动统一的政党。另一方面,党规整合、协调甚至统一全党的执政行为,是中国共产党统一执政行为,确保执政效能,实现依法执政的制度基础。国法是中国共产党通过国家机关的立法、执法、司法乃至法律监督等环节实现自己执政目标的重要途径。党规与国法,从各自不同角度出发,在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上发挥着不同的效用。因此我们该用党规的时候用党规,该用国法的时候用国法,不可错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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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相互作用。党规、国法都是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与治国理政的工具。他们之间有着相互作用。首先,国法要确立和确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它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在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基础或正当性根据,使之于法有据,名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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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其次,党规所体现的政策导向,要在国法的制定、实施中得以体现。国法要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路线、方针、政策、措施的具体化规则,使党的执政能够循法而行。再次,党规也要在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执行。如果发现国法不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我们党必须也完全能够通过立法程序来修改或者废止,坚决避免用党规代替国法或者否定国法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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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共同作用。党规、国法从根本上讲都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意志的反映。从人民意志的角度看,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即使是党规也反映了人民对执政党的要求与愿望。从党的主张角度看,党规自不必说,即使是国法它也出自中国共产党的集中与概括,或者说这一集中与概括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它们体现了人民意志,也体现了党的主张。执政党将某种规范是列入党规还是列入国法,一要看这个规范所涉及的主体是谁,主体只是党员,那就只能制定为党规;主体是全体社会成员,那就理当表现为国法。二要看这个规范所涉及的事项是什么。如果所调整的事项仅仅是党内事务,当然只能是党规;如果是社会事务,也许就需要表现为国法;如果涉及到法定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等,就必须用国法。三要看规范所用的手段是什么。如果是党纪,当然是党规;如果需要人身强制、限制自由、剥夺财产,就必须运用国法。当然党规与国法有不同的制定程序、技术要求、执行组织、实施后果,因此更需要彼此协调,分别而又共同地成为党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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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规与国法相得益彰的重要焦点是加强党的立法建议工作。现在我们的立法还严重地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需要。连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民法典,直至今日也还没有制定出来。对此,我们党的法规机构有更多的工作可以做。中国共产党通过法定程序,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一定能更好地将人民意志与共产党主张统一起来。这种建议的具体工作完全可以也应该由党内法规机构来完成。这样就可以使党规与国法不仅在文件层面,而且在立法过程中加以统一,实现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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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的基本原则郭世杰摘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的基本原则,是在归纳和总结两者关系基本共识的基础上提

  炼得出,是探讨衔接协调的具体路径的前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和运行协调,需要严格遵

  循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同时存在和并轨运行,党内法规与宪法、法律不相抵触,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相抵触和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等各项基本原则

  关键词:党内法规;国家法律;衔接协调;基本原则中图分类号:DF0-0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502(2020)05-135-010作者:郭世杰,法学博士,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讲师。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问题,是在中国当下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具体实践过程中产生的。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决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则必须“把党内法规体系纳人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将党纪与国法更好地融合起来”,从而“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促进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的过程中,能够体现两者关系的基本特点、反映两者关系的基本精神、概括两者关系的基本遵循,并且贯穿两者全部运行过程的抽象性准则。我们认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和运行协调,需要严格遵循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并轨运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和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等各项基本原则。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并轨运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旗帜鲜明地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确定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具体来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由此可见,“完善的党①参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4年10月29日?135?

篇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

  

  对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之间关系的思考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国家法律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四中全会决定》站在“管党治党”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提出了“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同时,突出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点工作,即“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四中全会决定》将“法律规范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并举,使之作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这一新的提法引发了人们对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关系的持续争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时代背景下,探索促进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更加协调有效路径尤为必要。

  一、协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应坚持的原则

  1.党内法规的制定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党对此项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坚持遵循宪法和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保证党内法规必须体现党章和宪法的精神要求。国家立法在国家法治化进程中的作用是基础性的,一般地讲,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各项法规。在我国,中国共产党在法律制定、国家和社会事务方面的领导地位已被宪法确定和认可,是法定的。但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规则和工作规则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2.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要保持连续性。无论是党内法规还是国家法律,二者的制定和实施都不能随意中断,在新的法律法规未制定前,原有制度不应随便中止失效;修改、补充或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时,也应保持与原有制度的承继关系。为了高效地解决我国经济、政治和各项社会问题,强化党和政府的责任,在某些衔接或者重合的领域,适度的党政联合立法的方式应该受到高度重视,以保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连续性。

  3.党内法规制定与国家立法必须相辅相成。中国共产党的某些党内法规在国家社会和政治生活中发挥着巨大规范和导向作用,这就要求党内法规的制定与国家立法必须相互协调、相辅相成,从而使两者有效发挥作用,共同地促进国家的法治建设。在我国,党内法规规范党的组织、党员行为、党的建设、党的运行、党的领导、党的纪律等各个方面,虽然其直接约束对象仅是党员和党的机构,但是,其先进性的约束力同样也适合各民主党派和社会进步人士,因此,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约束力是相辅相成的。

  二、协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应形成的机制

篇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浅议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作者:陈晓红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9年第25期

  摘

  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同为国家治理的依据,但二者在制定主体、制定程序、表现形式、适用范围和实施保障上都存在明显的差异。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又有密切的联系,二者统一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其精神实质是一致的,同时国家法律效力高于党内法规,党内法规要求又严于国家法律。为了使我国的法治建设更科学更完善,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上还需要做更多的努力。

  关键词: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关系

  党内法规体系和国家法律体系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二者并驾齐驱,在治国理政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确理解和把握二者的关系是新时代法治工作必须解决的问题,只有厘清二者的关系,才能充分发挥法的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等作用,才能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差异

  (一)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及表现形式不同

  党内法规的制定权归属于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而国家法律的制定权归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省级人大、省级政府、设区的市的人大、设区的市的政府,以及授权立法主体。党内法规的制定过程首先是规划与计划,然后是起草,最后是审批和发布,而且一般情况下以文件的形式发布。国家法律的制定的程序首先是提出法律草案,其次对立法草案进行审议,然后对立法草案进行表决,最后公布法律。按照效力的高低,党内法规的表现形式依次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同样依据效力等级排序,国家法律的渊源依次为宪法、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

  (二)适用范围不同

  党内法规适用的范围包括党的各级组织的工作、活动以及所有党员的行为举止。这就意味着只要具有党籍,党组织和党员无论何时何地,其行为都要受到党内法规的规范和约束,党内法规适用“属人主义”的原则。国家法律的适用对象为一切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包括党员),以及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国家法律的适用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同时兼顾“属人主义”及“保护主义”。

篇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

  

  浅谈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摘

  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对党内法规的重要定位。加强党内法规建设,不仅对从严治党有着重要意义,还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党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有着重大影响。因此,我们需通过建章立制,不断加强党内法规体系的制度化建设,更好地规范党内权力运作,逐步形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相互衔接及协调,以满足法治国家建设及从严治党的需要。

  关键词:法治;规范;法律;纪律;

  一、党内法规的概述

  党内法规,是党的意志的集中体现,是由执政党专门组织制定,规范和約束党内行为的总称。它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度为核心,包括党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组织制度、生活制度、工作制度和党内监督制度等在内的多层次、立体化的规范体系。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党内法规纳入国家法律制度体系,在党规与国法之间架起了一条沟通的“桥梁”,不仅使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因包含国法和党规在内而更具中国特色,也深刻体现了执政党从严治党的决心。而鉴于二者之间的本质区别,我们更应思考如何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形成党内法规和法律制度的衔接和协调,以满足法治国家建设及从严治党的需要。

  二、党内规范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不是相互对立或割裂的,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保障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制度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一)二者之间的联系

  1、价值取向的一致性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共存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体现出二者在根本价值指向上是一致的。党内法规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制度依据和保障,目的是让党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国家法律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制度依据和保障,目的是让人民生活得更美好,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人民利益”这个价值追求上趋于统一。

  2、功能上的互补性

  党内法规可以通过执政党自身严格的行为规范来约束全党带头守法、保证执

  法、支持司法,从而发挥对国家法律实施的有力保障作用。国家法律对党内法规提出了合宪性和合法性的标准和原则,促进并保证了党内法规的制定质量。此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建设到形成所积累的成熟经验也能为党内法规体系的建设提供重要帮助和借鉴。

  3、制度建设的衔接性

  《中共章程》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遵循宪法法律,就是要保证党内法规体现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和要求,保证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统一;以党章为根本,就是要按照党章确定的基本原则、要求和任务,推进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这不仅关系党内法规与宪法法律是否相衔接,而且关系党的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是否相统一。

  (二)二者之间的区别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区别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产生方式及表述不同。国家法律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的,而党内法规是由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发布的,其制定主体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及省级党委。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法治体系的表述可知,“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指的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完善的党内规范体系”则指党规党纪。

  2、适用主体及范围不同。国家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全体中国公民的底线,适用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所有人和事;党内法规由执政党专门组织制定,是所有共产党员的底线,适用于所有中国共产党组织及其党员,适用范围较窄,具有主体特定性和社团性。因此,国家可以要求包括所有党员在内的全体公民遵守法律规范,却不能反过来要求所有中国公民遵守党内规范,可以说,这是二者的关键区别之所在。

  3、要求不同。党内法规是党的纲领、路线、政策得以贯彻实施,是管党治党的尺子、是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每个党员必须遵守,不得违反。根据中国共产党立党执政的宗旨,党规党纪要求党员在特殊情况下应做出自我牺牲或奉献自我;而国家法律则不会对公民提出这样的道德要求,它只要求公民行为符合最低的法律要求即可。因此,法律对守法者的要求可以叫做“理性人标准”,而党规对党员的要求则采用“党员标准”或

  “先锋队标准”,其更侧重于道德方面的标准,要求更高。

  三、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原则与方法

  法治中国的建设,有赖于规范体系的支撑。除了通过法律来规划国家治理的目标,设定国家治理的重心,还应同步发挥纪律、政策、道德等其他多种规范的作用。建立多元高效一体的社会治理规范体系,需要进一步化解各类规范之间的矛盾冲突、加强规范的融合,并合理设定相互之间调整边界。

  (一)完善党内规范体系,应坚持宪法法律至上

  《中共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指出,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党内法规作为中国共产党内部的规范,宪法和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为其提供了制度支撑。

  (二)做好党内法规的修补废工作,增强党内法规协调及创新

  2013年8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978年以来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300件被废止和宣布失效,467件继续有效,其中42件将作出修改。尤其是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对全面从严治党制度体系的完善。只有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党内法规体系进行修改和完善,才能保证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三)在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基础上,应保证其贯彻落实

  任何制度的权威都来自于强有力的执行,法律制度如此,党内法规亦如此。当前,党内法规制度重制定、轻落实的问题层出不穷,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党内法规体系的成效及权威根本无从提起。因此,要不断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能受警醒、明底线、守规矩,在实践中,养成自觉按照法规制度做人做事的习惯,把党内法规的要求转化为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此外,还应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坚持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相结合。只有坚持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相结合,才能落实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伟大工程对党内监督提出的新要求。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治党首要的是严明党纪。我们党是一个有着八千多万党员的大党,肩负着带领13亿人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艰巨任务。新形势下党面临“四大考验”、“四种危险”,面对着各种挑战和风险。党的奋斗目标越宏伟、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严字当头、从严治党。而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需要通过建章立制,不断加强党内法规体系的制度化建设,更好地规范党内权力运作,逐步形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相互衔接及协调,以满足法治国家建设及从严治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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